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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剑、胡振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胡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596号申请人:李剑,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胡振中,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李剑与被执行人胡振中民间借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2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振中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