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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大连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刘小平,女。委托代理人:李刚,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晓宇,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泰,系大连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平与被告大连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平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刘小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蓓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张彦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化凌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