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袁某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身份证号210703198208203214被告魏某,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身份证号210703198609243225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红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