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商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海门市中合嘉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陶季平、吴萍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中合嘉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陶季平,吴萍,海门鼎诚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355号原告海门市中合嘉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冬,董事长。被告陶季平。被告吴萍。被告海门鼎诚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中合嘉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季平、吴萍、海门鼎诚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中合嘉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海门市中合嘉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鹤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莉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