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权某某与被告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权某某,女。被告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与被告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