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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权某某与被告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权某某,女。被告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与被告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