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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刘小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刘小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268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代表人:熊宙实。委托代理人:吴乐彪,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良,3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刘小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吕秋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