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朱留英、孙秋夏等与尉氏县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尉氏县中医院,朱留英,孙秋夏,孙某某,李亚兵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尉氏县中医院。住所地:尉氏县。法定代表人吴绍卫,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路东亮,尉氏县中医院副院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兰舟,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高升,系死者孙建杰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留英,女,汉族,1944年10月9日生,系死者孙建杰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秋夏,男,汉族,1993年9月5日生,系死者孙建杰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亚兵,女,汉族,1970年10月26日生,系死者孙建杰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兵,女,汉族,1970年10月26日生,系死者孙建杰妻子。以上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红旗,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孙高升、朱留英、孙秋夏、孙某某、李亚兵因与尉氏县中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尉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尉氏县中医院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69元退回尉氏县中医院。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杨雯蒨审判员 郭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琛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