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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三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丽波诉被告籍桂兰、周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丽波,籍桂兰,周宏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三初字第00028号原告:武丽波,女。被告:籍桂兰(别名籍桂珍),女。被告:周宏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丽波与被告籍桂兰(别名籍桂珍)、周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00元退还原告武丽波。审判员  于松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梓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