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丽英与柯腾敏、李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李丽英,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柯腾敏,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李凡,曾用名李伟平,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李丽英诉被告柯腾敏、李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英,被告李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腾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英诉称,被告柯腾敏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分别于2013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4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具三张借条给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索要不还。被告李凡与被告柯腾敏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请求被告柯腾敏、李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到该款项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李凡辩称,借钱时本被告全然不知道,我之前有跟原告说过,不要借钱给我妻子。我当时还住在原告的楼上,本身相识,借钱时都没通知我,如果我知道我一定会阻止原告借钱给我妻子。如果欠钱属实,我愿意慢慢还款,现在具体欠款多少我不清楚,需要由我妻子确认。被告柯腾敏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柯腾敏原为原告雇工,与原告常有资金往来,2013年12月1日结欠原告利息款20000元,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2014年5月,被告柯腾敏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又向原告借款50000��,口头约定一周内还清。但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柯腾敏只还款10000元。另40000元分别于2014年9月1日具借条一张认欠20000元,于2014年9月25日具借条一张认欠20000元。之后,被告未再还款。上述三张借条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75%,未约定还款期限。另查明,柯腾敏、李凡于2007年间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李凡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由被告柯腾敏出具的借条三张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柯腾敏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柯腾敏向原告李丽英借款的事实,有被告柯腾敏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确认。因借款时,借贷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李丽英可随时向借款人即被告柯腾敏催讨,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经催讨后,被告柯腾敏仍未能归还,已构成违约。被告柯腾敏、李凡系夫妻关系,且本案讼争借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其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超出此法定限度,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现原告李丽英请求判令被告柯腾敏、李凡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但其中2013年12月1日结���的20000元属利息款,依法不再计算利息。被告柯腾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柯腾敏、李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丽英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和利息20000元,并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柯腾敏、李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少鹏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