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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虎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程某某,女,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李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