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虎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程某某,女,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李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