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海洋物资贸易公司与重庆晓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洋物资贸易公司,重庆晓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重庆海洋物资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5-5号。法定代表人马岐平。被告重庆晓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四社。法定代表人潘先烈。本院在审理重庆海洋物资贸易公司诉重庆晓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洋物资贸易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洋物资贸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保全措施费146元,公告费300元,由重庆海洋物资贸易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华莲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