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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志恒与新疆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恒,新疆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恒,男,回族,1957年7月1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13区1丘27栋W-B-1。法定代表人:胡建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仕映,该公司行政主管。上诉人张志恒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分别于同年7月7日、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志恒,被上诉人新疆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仕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党校于2012年11月26日出具昌吉州党校原址基本情况介绍。2012年12月6日,被告新疆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委托书,内容为:兹有我新疆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张志恒前去昌吉市洽谈昌吉回族自治州党校土地约二十八亩地事宜,前期的所有运作费用和工资均由张志恒本人负责,委托期限:2012年12月6日至2012年12月30日。原告以其完成被告委托的昌吉市解放路下线北门村旧城改造、昌吉市宁边路水电巷10小区原热力公司锅炉房老城区改造、米东区龙河南路土地使用权转让、昌吉州党校28亩土地四项事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其报酬10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其已完成被告委托其处理的米东区龙河南路土地使用权转让、昌吉市宁边路锅炉房改造、昌吉解放路北门村旧城改造、昌吉州党校28亩土地四项事务,被告应向其支付报酬。原告作为主张原、被告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不认可其曾委托原告处理昌吉市解放路下线北门村旧城改造、昌吉市宁边路水电巷10小区原热力公司锅炉房老城区改造、米东区龙河南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三项事务,原告亦未提供足以证明双方就上述三项事务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证据。原告主张其已完成被告所委托的昌吉州党校28亩土地事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中所载明的时间在被告出具的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期限之前,不能证实原告完成相应的委托事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张志恒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张志恒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盖有公章的相关证件复印件足以说明上诉人为其办事,由于上诉人的努力,促成了被上诉人与振强房地产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最后因为被上诉人自身原因而没有履行该协议,但绝不能否定上诉人的工作成果。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新疆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张志恒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7月6日由孙恩振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实:业务是上诉人办理的,孙恩振不认识被上诉人新疆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袁西富。被上诉人新疆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出具证明无法确认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被上诉人新疆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张志恒称其已完成被上诉人新疆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其处理的米东区龙河南路土地使用权转让、昌吉市宁边路锅炉房改造、昌吉解放路北门村旧城改造、昌吉州党校28亩土地四项事务,被上诉人理应向其支付报酬100000元,但被上诉人并不认可上诉人完成以上四项委托事项。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出具的委托其办理昌吉州党校28亩土地事务的委托书,但该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期限在上诉人主张的办理该昌吉州党校28亩土地事务之后,并不能有效证实上诉人完成被上诉人相应的委托事务。综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张志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进  羽代理审判员 孜来汗·司马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