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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平端与项能勤、马德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赵平端,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项能勤,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马德发,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平端与被执行人项能勤、马德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项能勤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平端劳动报酬50000.00元,如逾期不支付,按月息1%支付利息;被执行人马德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项能勤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项能��在中国农业银行万源红旗分理处的存款账户及余额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巨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