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国民与刘淑霞、黄琼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民,刘淑霞,黄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民,男,生于1944年10月3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淑霞,男,生于1963年8月22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琼英,女,生于1965年2月23日,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国民依据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刘淑霞、黄琼英偿还李国民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刘淑霞、黄琼英负担。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李国民的债权为20560元,执行费208元未收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锦审判员 刘进审判员 吴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