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局、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与深圳市旺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47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局,住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住所。被执行人深圳市旺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局,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旺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深宝法经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旺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3321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