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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金贵与赵丽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贵,赵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贵。被执行人赵丽丽。申请人王金贵与被执行人赵丽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费200元,总计22000元(本案应执行标的22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2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执字第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