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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寿法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寿宁县爱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肖加发汽车运输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宁县光华实业有限公司,寿宁县爱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寿法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光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守光,经理。申请执行人寿宁县爱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守光,经理。被执行人肖加发,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光华实业有限公司、寿宁县爱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加发借款纠纷、汽车运输承包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肖加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加发在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阳信用社内的存款33663.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靖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