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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少丽诉被告李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丽,李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433号原告张少丽,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李瑶,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丽诉被告李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绍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