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熊德勋与安县秀水镇双泉村村委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熊德勋,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县。被执行人:安县秀水镇双泉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登兴,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熊德勋与安县秀水镇双泉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县秀水镇双泉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县秀水镇双泉村村委会银行存款101036.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