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建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象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象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文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被告人张建文与被害人陈某经网络认���,被告人张建文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陈某的信任,被告人张建文以在外地急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00元。同年3月16日,被告人张建文以购买绿化工程树苗为由向被害人陈某骗取钱财,被害人陈某在桂林市象山区西城路中国农业银行通过转帐分三次汇入被告人张建文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共计17900元。作案后,被害人陈某多次催被告人张建文还钱,被告人张建文陆续还款5000元。2、2014年9月,被告人张建文以需要参加沙场投标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的信任,2014年9月7日被害人彭某在灵川县十字街大圆盘附近的农行交现金20000元给被告人张建文。3、2014年6月,被告人张建文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谢某认识,被告人张建文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张建文以给果园工人发工资为由,骗被害人谢某卖掉理财产品获现金25000元。后被告人张建文���要办砍伐证、收购古董为由,骗被害人谢某卖掉金银首饰获现金15000元,后被告人张建文以相同理由陆续骗取被害人谢某12000元、30000元。2014年8月,被告人张建文又以办理信用卡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谢某现金15000元。4、2014年9月,被告人张建文谎称要将其位于三街镇狮象村委上枝村的桉树林卖给被害人黄某,被告人张建文以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骗取黄某的信任,2014年9月15日二人在桂林市中山北路观音阁处签署了一份买卖桉树协议,被告人张建文以收取合同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现金20000元。为证实其指控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1、被害人陈某、彭某、谢某、黄某的报案、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借条、山地承包合同、耕地承包合同,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6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取了四被害人的金钱数额无异议,但辩称除黄某20000元、谢某12000元这二笔款属诈骗构成犯罪外,其他的那些款项都属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犯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被告人张建文与被害人陈某经网络认识,被告人张建文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陈某的信任,被告人张建文以在外地急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00元。同年3月16日,被告人张建文以购买绿化工程树苗为由向被害人陈某骗取钱财,被害人陈某在桂林市象山区西城路中国农业银行通过转帐方式分三次汇入被告人张建文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共计17900元。作案后,被害人陈某多次催被告人张建文���钱,被告人张建文陆续还款5000元。2、2014年9月,被告人张建文以需要参加沙场投标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的信任,2014年9月7日被害人彭某在灵川县十字街大圆盘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交现金20000元给被告人张建文。3、2014年6月,被告人张建文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谢某认识,被告人张建文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张建文以给果园工人发工资为由,骗被害人谢某卖掉理财产品获现金25000元。后被告人张建文以要办砍伐证、收购古董为由,骗被害人谢某卖掉金银首饰获现金15000元,后被告人张建文以相同理由陆续骗取被害人谢某12000元、30000元。2014年8月,被告人张建文又以办理信用卡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谢某现金15000元。4、2014年9月,被告人张建文谎称要将其位于三街镇狮象村委上枝村的桉树林卖给被害人黄某,被告人张建文以伪造��土地承包合同骗取黄某的信任,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张建文在桂林市中山北路观音阁处以收取购树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现金20000元。破案后,上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某、彭某、谢某、黄某的报案、陈述证实其财物被骗的时间、经过;2、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建文2013年度未向其购买过桂花树种;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建文未与其合作过村里的桉树项目,该桉树项目与被告人张建文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张建文提供的那份山地承包合同上“张来有”不是他签名的,这份合同他没见过;4、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建文2014年度未拿过钱回果园发工资;5、证人秦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外号是叫“老大”,且有一个沙场项目,但其从未与被告人张建文做沙场项���,自己的沙场项目与被告人张建文没有任何关系;6、证人秦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建文骗取被害人黄某的时间、经过、数额;7、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建文实施诈骗时写给被害人的借条;8、借条、银行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张建文诈骗被害人的部分钱款数额;9、山地承包合同、耕地承包合同证实被告人张建文为骗取被害人黄某的信任而伪造了这二份合同等事实;10、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归案;12、被告人张建文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金额、经过等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151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文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建文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建文辩护称除被害人黄某20000元、谢某12000元这二笔款属诈骗构成犯罪外,其他的那些款项都属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犯罪。经查明,被告人张建文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采取虚构购买绿化工程树苗、参加沙场投标、办砍伐证、收购古董、办理信用卡等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将骗得的钱款用于挥霍,并无归还的意愿,被告人张建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其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张建文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七千元;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 华人民陪审员 倪毓芳人民陪审员 蒙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曹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