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124号原告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舜,男,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严敏,女,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肖志强,男,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