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保字第03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刘建雄、刘维湘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刘建雄,刘维湘,林力群,王三伟,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3946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28号。负责人曾思益,行长。被申请人刘建雄。被申请人刘维湘。被申请人林力群。被申请人王三伟。被申请人罗玲。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刘建雄、刘维湘、林力群、王三伟、罗玲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建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商住楼2118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刘维湘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商住楼2116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林力群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商住楼2112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王三伟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商住楼2103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罗玲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商住楼2120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的房屋产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建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商住楼2118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刘维湘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商住楼2116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林力群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商住楼2112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王三伟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商住楼2103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罗玲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商住楼2120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