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文学与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贾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学,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贾振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赵文学。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贾振远,该公司经理。被告贾振远。原告赵文学诉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贾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建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贾振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学诉称,2014年6月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按年利率12%计息。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将50万元支付给第一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第一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第二被告就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因需要资金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6万元,被告贾振远对以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贾振远未出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协议1份、收据1份、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凭证1份、担保书1份,拟证明2014年6月9日,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被告贾振远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现借款已到期,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被告贾振远也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与原告赵文学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年利率为12%。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借款50万元打入被告公司财务人员赵宏璐账户,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2015年5月24日,被告贾振远给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自愿为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贾振远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赵文学与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贾振远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贾振远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贾振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振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贾振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文学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6万元;二、被告贾振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振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保全费3720元,由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贾振远负担。原告赵文学已预交上述费用,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贾振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700元,保全费372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赵文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婷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贷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