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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绍兴起重机总厂与陕西汽车集团温州云顶汽车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起重机总厂,陕西汽车集团温州云顶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77号申请人绍兴起重机总厂。法定代表人钱晓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越夫,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汽车集团温州云顶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圣东。申请人绍兴起重机总厂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汽车集团温州云顶汽车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绍兴起重机总厂以避免被申请人陕西汽车集团温州云顶汽车有限公司逃避履行债务、非法转让财产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汽车集团温州云顶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安塘下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33×××66)中的存款190000元。申请人绍兴起重机总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起重机总厂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汽车集团温州云顶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安塘下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33×××66)中的存款190000元。申请人绍兴起重机总厂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