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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法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新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9日0时5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WVB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浮市X67线9KM+300路段时,因操作失当跌倒,造成陈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0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0时5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WVB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浮市X67线9KM+300路段时,因操作失当跌倒,造成陈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0mg/100ml。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查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检验报告、告知书。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查笔录、图照。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广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