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申立民与被执行人田宁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立民,田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申立民,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大孤家子镇。被执行人田宁,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立民与被执行人田宁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95609.86元,执行费为133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宁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艳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