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全兴泵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石一泵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石一泵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全兴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石一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塔谈村西顺达路。法定代表人张永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凯,河北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红,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全兴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南石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何榜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业,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家庄石一泵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双方签订的《厂房、机械、办公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的租期为三年,被上诉人起诉时上述协议已经期满,双方未再续订合同,故原审依据被上诉人的诉求判令上诉人归还承租的厂房、机械及办公设备,从承租厂区搬离,并无不当。但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租赁协议履行时诉争双方是按被上诉人提交的全兴泵业资产登记表、全兴泵业模型登记表进行的交接,关于双方履行协议时交接的设备、技术资料及固定资产情况需进一步查明。考虑长安区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3月16日给上诉人下发了暂停支付2012年度租赁费通知情况,关于上诉人因未支付2012年度剩余130000元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起始计算时间,也需重新核实。另外,原审判决关于给付逾期租赁费的判项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