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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松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3号原告上海松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章林。委托代理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法定代表人陈静珍。原告上海松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方芳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于2015年3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杰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晶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松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至6月期间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银铜等合金产品。双方既有书面合同亦存在口头协议,由于保管不善,现仅保存有2014年5月6日签订的一份书面合同。该合同就材质、规格、数量、单价以及结算方式等作了约定。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合同确认后预先支付30%的预付款)。代办运输,不含运费”。原告委托顺丰速运公司将货物运送至被告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三勤村阮家。原告就全部供货向被告开具上海增值税发票8份,价税总金额为人民币267,516.83元(以下币种同)。上述发票,被告均已在税务部门进行认证。被告仅偿付货款82,089.47元,余款185,427.36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85,427.36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116.95元。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85,427.36元为本金,自本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之日,即2015年1月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买卖合同、快递签收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等证据。被告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未作答辩。鉴于被告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快递签收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订货,原告安排物流向被告送货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同时,原告提供了全部货款总额267,516.8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被告已经认证相符,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依法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及发票开具义务,被告应当及时偿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85,427.3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本院送达被告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的到达时间(即2015年1月5日)为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松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5,427.36元;二、被告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松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85,427.36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3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183元,由被告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人民陪审员 杜秉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凌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