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伟申请执行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郭伟。被执行人宋磊。申请执行人郭伟与被执行人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龙卧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由于其账户余额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卧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晓舟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先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