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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伟申请执行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郭伟。被执行人宋磊。申请执行人郭伟与被执行人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龙卧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由于其账户余额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卧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晓舟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先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