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行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朐县污水处理管理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临朐县污水处理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行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剑锋,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窦金山,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临朐县污水处理管理处,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安家林社区北。法定代表人西光波,主任。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临朐县污水处理管理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6日以被执行人临朐县污水处理管理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城街道安家林社区林地206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用地)建污水处理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68㎡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17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期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临朐县污水处理管理处,被执行人临朐县污水处理管理处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不复议、不起诉。2015年4月2向被执行人临朐县污水处理管理处送达催告通知书后,亦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申请执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51700元及加处罚款51700元,共计1034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临朐县污水处理管理处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复议、不起诉,经催告后,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3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临朐县污水处理管理处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缴纳罚款51700元及加处罚款51700元,共计1034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临朐县污水处理管理处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牵头与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德华审判员 秦宝峰审判员 常方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清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