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楚文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兴吴工程塑胶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楚文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兴吴工程塑胶有限公司,徐温文,徐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338号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1号世纪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HSU,SIAO-PO(徐小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慧,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岚,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楚文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皋峰路355号123-C室。法定代表人徐温文。被告苏州市兴吴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枫路寒山变电站南边。法定代表人荣群山。被告徐温文。被告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楚文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兴吴工程塑胶有限公司、徐温文、徐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义务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楚文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兴吴工程塑胶有限公司、徐温文、徐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54元,保全费995元,共计人民币2049元,由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苏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