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于振辉诉赵存海、刘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辉,刘井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于振辉,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南双庙镇曹家村。被执行人刘井富,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县南双庙镇曹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1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井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执行员 赵凤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洪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