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杨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张 勉人民陪审员 何金海人民陪审员 鲍志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