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周海林与许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林,许金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周海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建春,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金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图鹏,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林诉被告许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林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周海林负担。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植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