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欧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299号罪犯陈建欧,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梅县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建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11日,共获嘉奖23次;2013年10月、2014年3月、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属于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欧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