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23935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 :王中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嘉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