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汪啊峰与姚凤生、王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啊峰,姚凤生,王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126号原告:汪啊峰,男。委托代理人:白存明,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凤生,男。委托代理人:王凯,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巩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毅,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啊峰与被告姚凤生、被告王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丙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啊峰撤回对被告王永的起诉。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昌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