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张艳其他���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80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静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被执行人张艳,女,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张艳(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64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艳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及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现上述房产���他案查封待处,均无法处置。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沈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俞立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胡元伟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