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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伯桐,山东宁阳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