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杜解元、谢金容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杜解元,谢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磁湖巷1号。法定代表人汪玉蓉,局长。被执行人杜解元。被执行人谢金容。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杜解元、谢金容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行非审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杜解元、谢金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98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97元、执行费1247元,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杜解元、谢金容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92346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赵汉卿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