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开发区国建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开发区国建模板租赁站,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井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承德市开发区国建模板租赁站负责人卑国建被告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士礼职务经理。被告杨井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开发区国建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开发区国建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