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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立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钱桂华、邱志生与赵锡昌因机动车交通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桂华,赵锡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00058号申请人钱桂华,女,1954年生,汉族,农民。早人邱志生,男,1953年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赵锡昌,男,1976年生。申请人钱桂华、邱志生与被申请人赵锡昌因机动车交通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8万元),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赵锡广驾驶的辽D37***号重型自卸货车。担保人石文杰自愿用其私有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77-41号2-4-1号楼房做诉前财产保全财产担保。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保全请求与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房照)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赵锡广驾驶的辽D37***号重型自卸货车;二、依法查封担保人石文杰在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77-41号2-4-1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彪审判员 李新博审判员 兆瑞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