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景占忠与刘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占忠,刘井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48号申请人景占忠,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刘井昌,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景占忠与被申请人刘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景占忠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井昌的工资账户在23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3万元。申请人景占忠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景占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井昌的工资账户在23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景占忠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