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敏诉敦化市中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敦化市中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徐敏,男,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中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安荣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诉被告敦化市中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徐敏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