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536号原告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方玉书,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运果(特别授权),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泉信用社职工,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北路县农业银行宿舍。被告张小红,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新泉镇新西街。委托代理人:杨合泉(特别授权),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湘阴县新泉镇新西街93号,系被告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黄斯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