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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微与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微,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刘微。被告赵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微诉被告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微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