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微与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微,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刘微。被告赵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微诉被告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微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