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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金珍与杨大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金珍,杨大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694-1号申请执行人陆金珍。被执行人杨大能。申请执行人陆金珍与被执行人杨大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金珍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大能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6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