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以双方私下协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