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李敬武与贾廷飞、乔杨柳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武,贾廷飞,乔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669号申请执行人李敬武,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丹,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廷飞,男,198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乔杨柳,女,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敬武与被执行人贾廷飞、乔杨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顾学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