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申某,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鸿雁 更多数据: